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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》(2014年第23号公告)
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修订了17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,并发布了新版规则。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,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,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,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,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、标准换版、产品变更等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。

另外,部分产品被新列入到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,自2015年9月1日起,未经认证将不得擅自出厂、销售、进口等活动中使用。

详见原文:http://www.cnca.gov.cn/tzgg/ggxx/ggxx2014/201407/t20140721_20896.s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