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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公告 2017 年第39号联合公告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》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对现行的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》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和《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进行了调整和修订:

详见一下链接:

http://www.zhb.gov.cn/gkml/hbb/bgg/201708/t20170817_419811.htm